第2637章 普法式打官司(三)_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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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7章 普法式打官司(三)

  第2637章普法式打官司(三)

  梁心虎心想到底是读书人,真是“出口成章”。不过十二个字把其中的好处说得明明白白,当下道:“先生说得不错,自古王法无情,一文一字,皆关乎百姓身家性命。故而除了这鞫谳分司,本草先辈还有‘翻异别勘’之制。”

  张家玉的兴趣这时候已经被提了起来:“请首长赐教!”

  梁心虎说翻异别勘是实行于宋代的一项司法制度。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

  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可惜元代之后,这一制度完全湮灭了。明清时代,虽然亦有当场翻供、越级上告等情况,但是要么有苛刻的限制条件(越诉),要么就是复审决定权在主审官员手中。喊冤翻供成为一桩风险极大却未必有收益的事情,若非蒙受极大的不白之冤,否则很少有人敢于尝试的。

  张家玉听得兴趣盎然。刑名作为官员的实务,读书人多少都会涉及。但是总体而言并不受重视,别看朱元璋“法律意识”很强,专门制定《大诰》颁行天下,不但列为国子监教材和科举考试内容,为了让家家户户都读,还规定家里有此书者可以减罪一等。但是人亡政息,不过一百年功夫,到嘉靖朝这部书已经少有人知,需要重新由礼部颁刊天下。除此之外,市面上极少有专将此类的书籍,相关的胥吏又将这些知识视为“不传之密”。因此张家玉对此是蜻蜓点水,泛泛而谈。很少涉及到具体的实务,更遑论法理了。

  梁心虎的课程到午饭的时候才结束。简单的午餐之后,下午一点,便开始了巡回法庭第一天的审理工作。张家玉亦随着众人一起到法庭上旁听庭审。

  “巡回法庭”讲得是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自然是设在祠堂、庙宇、旧官署之类高屋敞轩之中,没有条件的地方,直接在场院、戏台之类的空旷处设庭的也是常有的事情。

  九江这里实际可用的大屋有不少。但是梁心虎为了扩大普法的影响力,尽量让更多的百姓能看审,只要条件许可尽量选择容积更大的室外场地。

  今天的庭审就设在九江的一处打谷场上,中间堆起土台,作为法庭,四周用木栅环绕。一队国民军士兵已经沿着木栅栏设置起了警戒线,将越来越多的百姓隔在木栅之外。

  空场上,竖起了若干根木杆,上面已经挂上了有线喇叭。

  张家玉在巫蛊案时也是跑去旁听过凑过热闹的,该案涉及之多之广,称得上是“南天第一案”了。当时前去旁听的人简直万人空巷,广州市政府不得不动用了大量国民军前去维护秩序,张家玉托了不少关系也没能进法院去听,只是在外面通过“木头话匣子”听了审问过程。

  今天的巡回审理同样是人山人海――对于没什么文娱活动的乡民来说,看审就是娱乐活动,好在这一次张家玉是“客卿”身份,不但人在木栅之内,还有个座位。

  随着众人鱼贯而入法庭在旁听席坐好。张家玉望过去见这次审理的当事人已经到齐了。乍一看这候审的人还真不少,乌泱泱的一大片,分为两队。一边是“民事案件”,一边是“治安案件”。后者有警察看押。

  按照法学口的制度设计,巡回法庭一般不审理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审理民事和治安案件。

  曾卷只见两边的法警看了看摆在桌子上的座钟,大声喊道:“时辰到,请保持安静!起立!”

  这一声吆喝随着扩音器散布,原本热闹的会场上渐次安静下来。

  主审法官梁心虎从主审席旁的一座帐篷里走了出来,只见他头戴獬豸冠,身穿黑色法袍,脚上穿着兰度船上的A货黑皮鞋,端的是威风凛凛一身正气。

  这獬豸冠又称法冠、铁冠。据记载是楚文王所制,为执法官吏所戴,所以称为法冠。上有象征獬豸角的装饰。这獬豸乃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相传其头上的角性忠能辨曲直。所以法学会专门选择了它作为法官装束。

  这冠冕是古制,别说百姓多不知晓,就是一般的读书人也大多不知,还以为这是什么“新朝服制”,张家玉博览群书,见识广博,自然是认识的。只是这法袍的行头,着实令他看不懂算是哪一朝的遗制。

  梁心虎拿起法槌用力一砸:“下面开庭!第一案!”

  法警当下将两名当事人带上法庭,照例先是询问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原来这二人都在九江谋生,被告张才是前街一间小客栈的掌柜。客栈不大,有七八个房间,多是租给在九江谋生的小商人和工匠。

  原告呢,则是他的租客陈三力,是个小商人,在九江贩卖渔具为生。从他们的营生看,都是水淹不了脚背的小生意。张家玉暗暗奇怪:这样的小买卖人,有什么大事要闹到经官动府的?

  问完基本情况,又由双方各自陈述了案由及陈词。张家玉这才了解到案件的事实:陈三力曾与张掌柜订约,长租三年,本来相安无事。但是澳洲人来了之后,四乡骚然。陈三力担心乡下不安全殃及小老百姓,连夜卷起铺盖跑了。

  这一跑就是大半年,后来局势稳定渐渐稳定,陈三力又回到九江重操旧业。没想到,张掌柜见他跑了以为定然死在乱军之中,已经把房子重新租出去了,只愿意退还原来的租金。

  原本陈三力也就认了,但是眼下局势稳定,买卖都好做,九江当地的房屋的租金已经涨了不少。以原来的钱已经拿不到这么长租约了。陈三力觉得自己吃了亏,张掌柜却觉得是他自己逃走的,而且剩下的租金也退给了他,因此理直气壮的表示不可能再按照旧租约履行。

  二者都觉得自己有理,争执不下,一下拖到了现在。原本民间可以自行解决的纠纷,经过几年的发酵已经成了不争钱财争口气的情绪化行为。最终,陈三力便决定起诉张才。

  庭审进行的很慢,墟市上的商人不比乡下农民,因为和人交流较多,讲起了还算流畅。但是当事人两边一个小商人,一个破落小店主,都没有受过系统教育,逻辑难免颠三倒四,同一个问题得问好几遍才有答案。

  “被告,你方认为原告离开广州,你方即可收回房屋可有依据?”

  “回大人,我街上都是这样的规矩。”张才道,“他就这么跑了,一走就是快十个月,音讯全无,我怎么知道他是死是活……”

  “就算死了,我也是交了钱的!你也得给我留三年!”陈三力暴跳如雷。

  “肃静,不要随意插话!”旁边的法警警告道。

  接着梁心虎又问起原告陈三力,后者则表示从来没听说过有这个规矩。

  随后梁心虎传唤了几位证人,其中即有两位当事人提出的证人,也有本地的牌甲和商会的人,都做了相关旁证。

  关于承租人不告而别,租约算是履行还是没履行,证人们各有不同的说法和见解。其实有没有这个规矩,梁心虎并不太在意,因为关于此类问题,元老院的相关法律都有规定,案情没什么复杂的,直接套用即可。他此刻纯粹是为了向学习小组的学员们展示该如何正确的执行审判流程。

  审讯的场面很是沉闷,张家玉不由得悄悄打了个哈欠。这微末到不能再微末的案子也要元老亲自出来审理,这澳洲人的想法还真是难以捉摸。

  质证阶段结束,梁心虎没有宣布休庭――此类案件不作合议,也不进行调解。由法官直接根据案情进行判决。

  案子并不难判,但是在判决前他首先作了相关的解说。为了让新司法理念尽快占领高地,对案件裁判的依据进行解释已经成了元老院的司法习惯。

  特别是原时空的《合同法》和其他各类商法的背景与本时空的情况相去甚远,贸然套用问题多多。本时空欧洲的商法虽然已经有了雏形,却还是同样的问题――不符合国情。而中国传统法律诸如《大明律》对商法的涉猎又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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